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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法进行舆论监督理直气壮

1998-03-21 来源:光明日报  我有话说

本报乌鲁木齐3月20日电(记者邢兆远)一场历时一载颇费周折的新闻官司近日划上了句号,勇于进行舆论监督的新疆日报社依法讨回了公道。

1996年12月12日,新疆日报发表了题为《发生在沙雅县古力巴克乡二农场的咄咄怪事:违法采伐者竟状告护林员》的通讯。文中称,该农场无视《森林法》,不办理采伐证,擅自采伐人工林树木,历经十载育林的农民张小泉及时向县林业局反映,违法采伐得到制止。二农场干部便刁难张小泉,双方因“解除林业转让合同”退款之事发生争执,张小泉被殴打,随后二农场竟向法院状告张小泉。通讯的《编后》说,张小泉在荒漠上植树造林,令人敬佩;二农场的干部反倒刁难他,令人痛心。

1997年1月19日,二农场起诉新疆日报及作者报道失实,要求停止侵害,公开在报上赔礼道歉,并赔偿损失费5000元。5月27日,二农场的3名干部又联名递交了民诉状,重申上述要求。9月8日,沙雅县法院公开审理此案,认为新疆日报所登稿件内容与事实不符,侵犯了原告方的名誉权,故作出判决:被告新疆日报和作者公开刊登文章赔礼道歉,并赔偿损失费1500元,承担诉讼费480元。新疆日报则认为,此稿没有捏造事实,报纸刊登该文是正确行使舆论监督职责,同时向阿克苏地区中级法院提出上诉。该院进行了大量的调查、取证工作,作出判决:新疆日报所载文章,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,原审判认定构成名誉侵权的事实有误;驳回被上诉人沙雅县古力巴克乡二农场及3名干部之诉讼请求,一审案件诉讼费及其他费用720元、二审诉讼费420元由他们负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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